近日,定州市出臺《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實施細則》,完善定州市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高居住品質,方便居民生活。
實施細則明確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申請條件,包括:既有住宅應當具有合法的房屋權屬證明;既有住宅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圍和計劃;既有住宅符合城市規劃并滿足建筑結構、抗震、消防等規范和標準;單位產權的房屋加裝電梯須征得單位同意并出具書面意見;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應經加裝電梯所在單元全體業主同意,簽署《加裝電梯同意書》,加裝電梯擬占用業主專有部分的,還應征得該專有部分的業主同意;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擬占用小區公共道路、綠地等,應征得相關權利業主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符合現行風景文物保護、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相關規定。
加裝電梯及使用維護費用由擬加裝電梯服務范圍內的業主共同承擔。業主可根據所在樓層、面積等因素分攤資金,分攤比例由出資的全體業主協商確定。可以申請使用房屋所有權人及其配偶名下的住房公積金。經專有部分占加裝電梯所在單元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可按有關規定申請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對有加裝電梯需求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家庭和特困救助供養、城鄉低保等特殊困難家庭依照相關政策給予適當補貼。可利用社會資本投資等其他合法資金來源。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多層住宅加裝電梯,選用社會資本投資或部分投資等多種方式實施加裝,完善售后服務措施,提高售后服務水平,實現加裝、維護一體化。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可以以住宅小區、幢或單元為單位提出申請。以小區為單位申請加裝電梯的,申請人為該小區業主(業主委員會)或委托的物業服務公司;以幢或單元申請加裝電梯的,申請人為該幢或單元業主。申請人可以委托業主代表或者自主選擇其他相關單位作為建設單位組織實施。街道辦事處、居委會、物業服務企業等要指定專人負責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充分發揮社區工作優勢,積極做好政策宣傳和居民協調工作,對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給予正確引導。
既有住宅在原有小區用地范圍內加裝電梯的,在不增加與電梯無關的建筑功能和建筑面積情況下,不需辦理占用土地等相關手續,增加的面積不計入容積率,不再補繳地價款,也不需補繳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及其他相關行政事業性收費。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后新增面積為加裝電梯協議范圍內全體業主共有,不予按房屋辦理不動產登記。相關房屋產權發生轉移的,受讓人自該房屋轉移登記之日起,承接和履行轉讓人的權利和義務。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后防火間距,應按照《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要求進行計算。
相關部門要優化服務,提高效率,制定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申報指南,明示辦理流程、申報資料、辦理時限、收費標準、受理地點和電話等,最大限度方便群眾。自然資源和規劃、住建、市場監管、應急管理(消防)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本著簡便高效的原則,依法支持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有關審批和備案工作。加裝電梯服務范圍內全體業主應當遵守特種設備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受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應按規定配備電梯安全管理人員,確保電梯的使用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