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定州市人社局、財政局下發《關于擴大失業保險保障范圍實施意見》,明確延長大齡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落實階段性實施失業補助金政策,切實保障參保失業人員基本生活。
做好失業保險金發放工作。對參保繳費滿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失業人員,及時足額發放失業保險金,代繳基本醫療保險費,并按照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聯動機制,向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發放價格臨時補貼。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發給其家屬一次性喪葬補貼金和撫恤金。自2019年12月起,延長大齡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對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仍未就業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失業人員,繼續發放失業保險金至法定退休年齡,發放期不超過12個月。
落實階段性實施失業補助金政策。2020年3月至2020年12月,對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仍未就業的失業人員,以及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失業人員(參保繳費不滿1年、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可以申領6個月的失業補助金,審核時間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發放時間延遲至2021年6月30日。每人只能申領1次,不能重復享受。參保繳費滿1年及以上的,標準為658元/月;參保繳費不滿1年的,標準為650元/月。失業補助金按月發放。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補助金期滿、被用人單位招用并參保、死亡、應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被判刑收監執行,以及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停發失業補助金。失業補助金只能申領享受一次,不得跨統籌地區重復申領享受。領取失業補助金期間不享受失業保險金、代繳基本醫療保險費、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記者嚴麗莎、通訊員王健成)